(一)發病原因
品行障礙及其嚴重類型的個體原因是復雜的。雖然有70多年研究,迄今還沒有一致確認的結論,而是眾說紛紜莫衷。
因為少年反社會行為是一個較復雜的社會行為,既涉及個體的軀體素質,又涉及少年的生理-心理-社會特征,還受到傢庭、社會等環境的很大影響。過去不少西方學者曾企圖以第一因素解釋少年犯罪的個體原因,但是隻能說明部分案例。
我國多數作者堅持多因素綜合論觀點,把少年品行障礙及其嚴重類型的成因,理解為多層面的結構體系,既有生物和軀體因素,又有社會和傢庭環境等因素,還有個體心理以及意識因素。本癥的原因不是孤立的,涉及社會文化、道德教育、政治經濟、傢庭學校諸多方面,是由於眾多錯綜復雜、消極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應將各種消極因素,當成有機聯系的統一體來考察,即把它們置於整體的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中來予以探討。為瞭便於陳述將分別列出個體原因中多見的各種因素在發病機制中詳細討論。
(二)發病機制
1.生物因素
(1)近年不少作者研究結果說明品行障礙在成因上生物因素起一定作用。如D.O.Leuis(1981)等不少作者研究結果,指出少年以社會行為明顯與兒童、少年時期顱腦、面部外傷、圍產期損害,有密切關系,北醫大精神衛生研究所在80年代對兒童和少年品行障礙和少年犯罪的系統調查研究結果證明這些兒童、少年與沒有品行、障礙的對照組加以比較,研究結果說明研究組兒童、少年較對照組無論在個人史、分娩期圍產期,以及嬰幼兒期都有明顯多的顱腦外傷、圍產期疾病或外傷,以及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疾病包括癲癇等疾病。少數病(案)例還有較對照組多的嚴重軀體疾病。國外許多學者根據少年罪犯與對照組(非少年犯)研究結果說明品行障礙及其嚴重類型患者的父母二系,三代人傢庭成員中精神病、精神發育遲滯、癡呆等患者明顯多於沒有反社會行為的對照組多,有些研究還指出研究組對象,在嬰幼兒期有明顯發育緩慢表現,如說話開始晚,走路、牙齒生長較晚。另外研究還說明少年罪犯的智商測查結果常是屬於低智商(如智商一般是90或低於90),特別是屢犯尤為明顯,Wect和Farriugton(1973)研究發現控制瞭傢庭因素後,低智商仍是明顯的。
攻擊性也是一種心理特質,被視為品行障礙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其他心理特質如沖動性、尋找刺激行為一樣,與品行障礙的發生有內在的生物學聯系。Mednick(1981)對有暴力行為的少年犯研究表明具有異常腦電圖者(過度緩慢的Theti波和異常快速Beta波)占1/4~1/2,但在一般(正常)人群中異常表現隻占5%~25%(Kovi,l978)。這種異常腦電圖改變被解釋為少年犯存在大腦發育成熟緩慢的表現。Zuckerman等為評估最合適的刺激,發展瞭尋找刺激量表(sensation seeking scale,SSS)。SSS包括4個主要方面:尋找刺激和冒險、尋找體驗、對情感的不可抑制性、煩惱易感性。SSS得分高者,精神異常行為較多,而煩惱易感性與兒童的品行障礙存在明顯關系。
Raine等對101名14~16歲的少年進行瞭皮膚電反應、心率和EEG的測定。大約10年以後,他們在全國范圍內尋找關於這101名少年的犯罪記錄,結果顯示17名少年有犯罪記錄,與無犯罪記錄的少年相比較,他們的皮膚電活動低,心率低,低頻的腦電活動較多。Raine等假說認為犯罪少年自主神經到大腦皮質的喚醒水平低是導致犯罪的遺傳素質。
(2)遺傳因素:眾所周知,遺傳因素在一個人的行為模式中起重要作用。從理論上講,研究遺傳與個體行為關系多多少少要受到社會、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很難肯定確立個體行為中哪些屬於遺傳決定的,哪些又是社會和環境決定的。從臨床觀察發現,父母有反社會行為或犯罪記錄者,其子女的行為問題要明顯增多。近代臨床遺傳學研究 (Thrishiansn,1977;Dalgaard等,1976)發現,單卵雙生子與雙卵雙生子的共同犯罪率有明顯差異,前者為35%,後者為13%。明顯地表明犯罪行為上具有一定的遺傳效應。雙生子研究的缺點是,在同一傢庭環境養育的雙生子,難以確切地區分遺傳與後天環境因素的不同作用。所以,Crowe等(1978)提出瞭寄養子研究方法,Crowe對成年罪犯等的寄養子研究證明,如生父是罪犯則其兒子也是罪犯的關聯性較高,但是並不與養父有關聯性。Rutter(1983)認為在少年犯罪成因上的遺傳因素隻有較少的重要性,並指出對那種少年反社會行為,持續發展到成年時期的屢犯,遺傳因素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另一組學者在20世紀90年代初進行瞭一項很有意義的研究,他們調查瞭300例寄養子和他們的寄養傢庭,這些寄養者都是在出生後就與親生父母分開被寄養出去的。調查結果發現,親生父母的犯罪或違法與寄養出去子女的註意缺陷多動障礙有關,寄養在低社會經濟水平傢庭中,到成人以後可出現反社會性人格障礙(Cadoret 和 Stewart,1991)。在非寄養傢庭中,也有類似的研究結果,說明遺傳因素在品行問題發生中的重要意義。
(3)生化改變:對有沖動、攻擊性、反社會行為的個體的精神生化研究多集中在單胺類神經遞質如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和5-HT及其兩種代謝酶多巴胺-β-羥化酶(DβH)和單胺氧化酶(MAO)上。在成人中研究顯示5-HT水平降低與攻擊行為、暴力行為有關。在兒童和少年中發現,腦脊液中5-HT的代謝產物5-羥吲哚醋酸低的個體中,發生破壞性行為障礙(包括ADHD、對立違抗障礙和品行障礙)較多。
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和5-HT系統在個體行為與外界環境及其調節中起重要作用。Quay(1988)引用Gray(1982,1987)所描述的行為促進系統(BFS)和行為抑制系統(BIS),並以此對兒童行為進行解釋。
BFS是一個廣泛的行為系統,其功能是促進行為主動適應環境。它在中腦多巴胺系統內整合,由犒賞和厭惡刺激來激活。
BIS是通過“比較”和“抑制”行使作用,比較現實環境和所期望的行為。當不適當行為出現時則抑制BFS,它由中隔海馬系統內的去甲腎上腺素和5-HT共同完成。
正常情況下,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和5-HT 3種遞質系統處於一種平衡狀態,以保持適當行為得以發展,參見表1。
BFS/BIS,即多巴胺/去甲腎上腺素加5-HT的相對強度影響著個體某一時點的行為,BIS較強時表現為註意力集中和對環境的良好辨別能力。相反,BFS相對較強時,自我控制能力差,過多依賴外部環境來維持適當行為。任何一種遞質功能高或低,都可以打破這種平衡,繼之出現遞質失調或失衡的行為,見表2。
2.社會環境、傢庭環境因素 長期以來許多學者強調少年品行障礙及其嚴重類型最多見於社會經濟地位低的傢庭,近年雖有不同爭論,但不少學者,例如Braithcoaite(1981)就確認少年犯罪與低社會經濟地位有相關性,但是可能不像既往所設想的那樣密切。近10、20年以來日本和中國的研究都說明這類少年的父母親職業明顯以工人,農民占相對多數,West(1983)指出這類少年傢庭特點屬於貧困和低文化傢庭。幾十年來反復研究,並經不同學科,不同民族、社會文化的反復驗證,證明瞭傢庭環境因素是少年品行障礙及其嚴重類型的成因中最為重要的關鍵性的原因。這已被舉世學者所公認。
少年時期是一個人生理-心理成熟和社會化不斷完善化的重要階段,是一個逐漸發展到成熟的中間過渡時期,存在錯綜復雜的多層面的不成熟因素和成熟因素的相互交錯,具有較大的不穩定性。傢庭是影響兒童、少年最重要的力量,傢庭最主要職能之一在於養育、管教子女,教育子女逐步導向完善的社會化,學齡和青春期是接受社會化較好的一個時期,這一階段為孩子的社會化初步奠定基礎,世界觀逐步形成。社會角色的塑造和形成大多紮根於兒童、少年期。在雙親幫助、培育下孩子通過社會學習一步步接受瞭社會規范、行為準則,並把社會所認可的行為模式,逐漸內化為本人人格的組成成分,同時將社會反對的行為模式內化為本人良心所鞭策的力量,形成制約本人行為的動力。這樣,這位少年即由原來的“自然人”得以變成為社會所接受的成員,這一過程就是社會化過程,絕大多數少年通過社會化的不斷完善,能夠順利地完成社會化,但是也有少數少年,根據國外國內長期縱向研究約占30%的少年,主要由於傢庭,學校等某些非社會化因素的強有力影響,而導致習得瞭不良行為。傢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傢庭的職能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可影響社會的鞏固和發展,傢庭通過傢庭成員的密切感情聯結,養育和教育的功能可以把大量違背社會規范、行為準則的不良思想和行為約束、限制或消滅在傢庭范圍之內,從而不致擴散到社會,因而保證瞭社會的穩定和安定。傢庭的這種社會控制職能之有力發揮,正是實現社會控制的最基本的力量和根源。不良的,非社會化傢庭環境因素,“問題傢庭”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與少年品行障礙,特別是少年犯罪有關系,某些預防和治療措施,教育和行為矯正,在很大程度上還要依靠傢庭成員如父母親與學校社區等共同協力,才可能較好地完成。主要傢庭環境因素如下:
(1)傢庭嚴重不和睦:《破裂傢庭》如傢庭內部嚴重矛盾,長期爭吵,傢庭長期處於負性情緒氣氛之中,傢庭主要成員的暫時或持久性的分離,甚至離婚,雙親不全傢庭,單親傢庭,特別是單親傢庭往往是貧困傢庭養育教育子女本有較多困難。早期研究破裂傢庭在成因上的意義,如美國學者Glueck對美國500例少年罪犯與非少年犯對照組研究結果,表明少年犯約有60%的人出生於破裂傢庭(即雙親不全傢庭),出生於非破裂傢庭的少年犯約占30%,以後又有大量類似研究結果報道,但近年研究認為傢庭結構與種族、性別、犯罪類別,社區等多種因素有關,其重要性並不像Glueck所估計的那麼重要。
(2)缺乏愛的,溫暖的親子關系:Bolwly(1969)早就提出兒童時期親子關系的重大意義,它對兒童在今後心身健康發展和正常社會關系的確立,有很大作用和影響。各國學者研究結果都一致提示,缺乏親密的親子相互關系,孩子與雙親缺乏情感的認同,缺乏親密感情交流,孩子不認同於雙親角色,與少年犯罪形成有密切關聯性。Mccord等(1982)對生長於破裂傢庭的5~15歲孩子,做瞭長達30年追蹤研究,結果現破裂傢庭中生長的孩子中,生長於缺少母愛之傢的男孩子以後發生少年犯罪的占61.8%;而生長於有母愛之傢的,則在以後產生少年犯罪的隻占21.6%。這說明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破裂傢庭,而在於母親對孩子是否存在密切的、眷愛的關系。親子之間眷愛的關系與上述雙親不全以及雙親監督、管教不當等因素有時難以確切地加以區分,這些因素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尚待進一步研究。
(3)雙親對孩子缺少監督或監督無效:許多作者公認這方面原因也是重要成因之一。對孩子缺少監督指對孩子的日常活動,雙親不加限制或管束,例如孩子可以獨立的活動,雙親對之完全放任自流。中國對少年犯罪原因系統調查研究(1987)表明,以傢庭、學校、社會完全不予管束的少年流失群作為犯罪原因的,占極高比率(即占95%以上)。國內外不少研究都說明失去傢庭和學校教育,閑散、無固定職業,遊蕩於社區少年發生品行障礙、少年犯罪比率較高。
(4)雙親對孩子的管教過嚴或不當:雙親對孩子采取過分嚴苛、粗暴的管教態度,如過嚴的懲罰和體罰,這在國內外學者研究都一致公認是對品行障礙、少年犯罪行為形成是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外學者研究還發現父親或母親一方嚴管,而另一方偏袒或者在管教上前後采取寬嚴不一致的方式,都會對孩子產生嚴重後果。過分嬌慣,過分保護方式也會在形成反社會行為上有較大影響。
(5)不良的社會交往:社會學習理論認為,個體的行為是後天習得的,周圍人的行為、父母舉止、媒體宣傳內容都直接影響著兒童的行為。違法犯罪少年多數在開始時並沒有明顯犯罪意圖或動機,而是在社會交往中受瞭壞夥伴、朋友的引誘或電視中暴力鏡頭、色情書刊和電視內容的影響,才產生違法動機和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導致性攻擊和性犯罪的。所以不良的社會交往,往往是促使少年品行障礙及其嚴重類型犯罪動機的中介因素。這說明亞文化圈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原因。在局部文化的范圍內,同伴或同齡人往往會存在相同的價值觀和判斷是非的標準。正確的引導會成為人稱贊的“學雷鋒小組”、“助人為樂小分隊”;不正確引導則會出現集體吸煙、破壞、打架、敲詐、偷竊等團夥。學習差的同學會有相同的學習觀,品行問題在這些學生會出現較多,出現社會不可接受的行為,且加劇學習下降,使其在同伴中的威信下降。
此外,多人口傢庭(在我國以5口人以上)少年罪犯比率高。由傢庭的文化素質和教育水平來看,少年犯的父母親多數屬於低下文化。傢庭成員中有罪犯對產生少年違法犯罪也有較重要作用和影響。上述諸主要因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理論機制研究還不夠充分。種種假說雖對一些案例能加以支持,但還難以普遍地應用,也不能對此類障礙及其嚴重類型的幹預提供有效幫助(Ruttec等,1983)。中國作者個體原因有代表性的理論假說是多種(消極)因素綜合論,認為反社會行為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相統一的人的一種違背社會規范的社會行為。雖然一般來講,社會因素在成因上總是起主要作用,但是任何的社會因素都是通過少年的個體的生理-心理機制,也可以說歸根結底,是通過個體大腦的物質過程才形成的,個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心理與行為障礙的。
主要是反社會性行為,指一些不符合道德規范及社會準則的行為。表現多次在傢中或在外面偷竊貴重物品或大量錢財;勒索或搶劫他人錢財或入室搶劫;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或猥褻行為;對他人進行軀體虐待(如捆綁、刀割、針刺、燒燙等);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故意縱火;經常說謊、逃學,擅自離傢出走或逃跑;不顧父母的禁令,常夜不歸宿;參與社會上不良團夥,一起幹壞事,故意破壞他人財物或公共財物。
1.攻擊他人或動物 傷害、毆打、威脅、恐嚇他人;虐待小動物或比他(她)小的兒童或殘疾兒童;使用刀、槍、棍棒、石塊等硬物或器械造成他人軀體的傷害,男孩多表現為軀體性攻擊,女孩多表現為言語性攻擊,如咒罵、侮辱等;搶劫錢財,年少時表現為搶劫、敲詐同學,年齡大些後或幾個人一夥共同搶劫路人、武裝搶劫等;男性在不良因素的影響下可向女性發生性攻擊,強迫他人與自己發生性行為。女性可因與異性發生性關系而獲益以滿足自己的私欲,甚至走上賣淫的道路。
2.對立違抗性行為 指對成人,特別是傢長所采取的明顯的不服從、違抗或挑釁行為,表現為經常說謊(不是為瞭逃避懲罰);易暴怒、好發脾氣,常怨恨他人,懷恨在心或存心報復;常拒絕或不理睬成人的要求或規定,長期嚴重地不服從;常因自己的過失或不當行為而責怪他人;常與人爭吵,常與父母或老師對抗;經常故意幹擾別人;常違反集體紀律,不接受批評。
3.故意破壞財物 故意破壞他人物品或公共財物,以毀壞他人物品、破壞他人物品、在公共場所或名勝風景區胡塗亂畫、使有價值的物品失去價值、放火等方式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
4.偷竊、欺詐 多表現為先拿傢長的錢或物,開始時數量較小,當所偷錢財不能滿足自己消費時則會去偷同學、偷路人、偷商店。有時為得到傢長的錢,可以編出謊話進行欺騙。
5.違犯社會準則 經常說謊以騙取好處(物質上或精神上),或者是為瞭逃避責任(懲罰、責備);逃學,由於厭惡學習或學習成績差,患兒對傢長講是去上學,對老師講則是因為傢中有事,而在校外遊蕩、打電子遊戲、玩耍;夜出不歸,經常在外過夜,雖經傢長勸說仍然不能改正,嚴重者可四處流浪、乞討街頭。男孩很容易被壞人利用,女孩容易被引誘,甚至被拐賣。
以上行為出現在18歲以下,會明顯影響到患兒的社會交往、學習。10歲以前出現的品行障礙稱為兒童期發作型,多數表現為單獨行動,因此又稱為非社會化型、非團夥型。10歲以後出現的品行障礙稱為少年期發作型,如果為結夥行動,稱為社會化型、團夥型。
如果以上所述品行問題較嚴重,從性質上和嚴重程度上足以達到違犯法律的時候,就構成瞭青少年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6.伴隨的其他問題 Szatmari等(1989)調查發現,4~11歲的男童中純品行障礙占2.6%,純ADHD占5.1%,3.7%的兒童兩者都存在;女童中純品行障礙占1.0%,純ADHD占2.2%,1.2%的兒童兩者都存在。42%的ADHD患兒有品行障礙,56%~59%的品行障礙患兒同時有ADHD。16%~33%的品行障礙患兒存在抑鬱癥,62%患兒可同時有焦慮障礙。
品行障礙患兒可存在認知障礙、智力問題,表現在解決問題、完成社會活動、適應社會方面的能力不足。
7.合並問題 常合並多動癥、情緒抑鬱或焦慮、情緒不穩定或易激惹,也可伴有發育障礙,如語言表達和接受能力差、閱讀困難、運動不協調、智商偏低等。
品行障礙患者一般以自我為中心,好指責或支配別人,故意招人註意,為自己的錯誤辯護,自私自利,缺乏同情心。
隻要根據兒童行為紊亂的特點,品行障礙的診斷並不困難。若患者同時具有反社會性行為、攻擊性行為和對立違抗性行為的臨床表現,持續半年以上,並且嚴重影響瞭同伴、師生、親子關系或學業,可診斷為反社會性品行障礙。若患者在10歲以下,僅表現有對立違抗性行為,而沒有反社會性行為和攻擊性行為,則診斷為對立違抗性障礙。
由於少年品行障礙特別是少年犯罪,是一個復雜的涉及廣泛內容的社會歷史問題,並非單純的醫療問題,探討幹預和治療以前必須先要探討客觀預防,這就勢必要闡述我國關於對少年犯罪的行之有效的綜合治理政策和措施,限於篇幅,僅對微觀預防方面略加討論。
品行障礙是兒童行為問題的嚴重後果,一旦孩子的行為問題發展為品行障礙,它的治療是無藥可用的,而行為治療及心理治療可能有些幫助,但矯治起來十分困難。所以早期預防對於防止品行障礙的形成極其重要。
在預防方面,首先在傢庭養育管教上,為使兒童行為問題避免發展成品行障礙,作為傢長要給孩子建立一個溫暖、充滿愛心的傢庭。處於兒童期的孩子辨別是非的能力尚不完善,再加上其模仿性強,對社會上的不良現象缺乏抵抗力,所以傢長要註意避免孩子與不良的人或宣傳品接觸,並建立民主型的親子關系。兒童的心理發展有其獨特性,個體間又有明顯的差異,如果父母及教師從成人的角度出發,盲目地在孩子之間進行攀比,很容易使孩子內心緊張、焦慮,這類兒童多趨向於退縮,會用攻擊性行為來發泄其內心的緊張情緒。因此,父母和老師要瞭解孩子的心理特點和氣質特征,培養他們廣泛的興趣和愛好,使之心情愉快,減少緊張焦慮。現在越來越多的父母比較重視孩子的智力開發,但據調查,非智力因素所致的學習困難占學習困難兒童的93.1%,厭學、逃學及其他行為問題明顯增多,所以,早期教育應以非智力因素的培養、人格的培養、心理的健康為基礎。
父母要善於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得以順利地逐漸地完善社會化過程,即主要地使孩子學會社會規范、行為準則,確立正確的是非和道德觀念學會正確處理個人與他人,個人與傢庭和社會的關系。其次,學校是孩子進一步發展社會意識的最重要基地。孩子們接受瞭深入的社會學習,特別是在校接受智能和品德的培育,有力地發展瞭個人內省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逐漸地把孩子培養成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少年違法或犯罪行為,並非單純少年自身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在預防、幹預上必須把上述著眼於傢庭的微觀預防與宏觀預防(國傢、社區性預防幹預和與治療系統)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保護廣大少年兒童,以及預防、幹預,治療少年品行障礙及其嚴重類型的社會網絡系統,形成和發揮整體性積極保護幹預的組織和力量是必不可少的。這就是說由傢庭管教、到學校教育,社區幫助小組幫教,工讀學校集中管理教育到少年管教所、勞動教養組織懲處性集中改造教育等形式一體化預防、幹預、教育、改造的完整體系。並針對不同性質問題不同危害社會程度區別對待,處置。發揮國傢、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
當前就微觀預防和幹預來說,重要任務在於提高父母親的文化教育素質,以改善和加強兒童、少年的傢庭教育。傢庭教育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針對孩子管教上的粗暴、縱容和對孩子的嬌慣溺愛。
就大多數品行障礙患者來說,他們的反社會行為都是一時性的表現,一般是在接近成年以前這些行為就漸漸減少,甚至消失瞭,對這類患者的預防、幹預的責任,主要是落在雙親的肩上,而且根據國內外經驗都證明:最有效的幹預者,就是患者的父母親。也有一些反面教訓說明,如果警察或政府機關過早地對輕微情節品行障礙的兒童少年進行幹預往往會把事情弄糟,這種幹預往往形成明顯精神創傷。這是因為兒童、少年年紀較小,身心發育不成熟,缺少辨別是非能力,易於接受外界不良影響,為瞭保護未成年人避免精神傷害,以利於患者的改過自新。對輕微或初犯的品行障礙患者要盡可能地避免社區幹預或公、檢、法部門審理,對傢庭、學校管教和教育不能取得明顯效果的品行障礙或者嚴重情節的患者,根據條件和情況可參加鄰裡街道、居民組織等有關幫教小組或社區工讀學校以取得社區性幹預或治療,多數患者可留在原學校、工廠、單位等,參加幫教小組接受幫助。一部分人,可送到工讀學校接受集中教育。國外通常所強調的治療性社區幹預措施,是教給參與者的以解決人際關系困難和改善傢庭關系的技巧和方法。工讀學校是挽救輕微危害行為的特殊教育機構之一,在校的品行障礙兒童少年,一般經過1~2年的集中學習和接受幫助教育,認識和改正錯誤以後,重新回到正常學校繼續學習。也可根據條件參加工作,對罪行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少年,我國實行有效的一種方法是勞動教養,它是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在管理方式上在勞動條件上都與監獄不同。
對罪行嚴重,具有較大危害性的少年,或者業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少年犯罪分子必要依法懲處。對少年犯的關押教育必須貫徹教育感化和改造的精神,懲辦的目的在於把罪犯改造成為有益於社會的新人。
最近以來國外較廣泛應用的是應用行為矯正治療(Farraigrm,1979;Gross,1980;Pattason等),建立一種居留性集體之傢(residential group homes)一般建立在社區之內,這類機構不同於傳統管教機構,在於把少年違法犯罪者置於一種類似傢庭方式的生活環境之中,在機構內部強調的是自我控制和加強責任心,由專門教師、心理學傢訓練少年的社交技巧,在機構中的年輕人可以拜訪雙親,以及與一些朋友保持聯系,有條件可返回原來學校學習,良好表現者最終可以返回雙親的傢中。Sarason(1998)和Pattecson(1974,1980)等還在推行此種治療中專門給患者和他們的父母同時接受有關知識、經驗的學習和培訓,借以改善傢庭成員中以及社會的人際關系而取得較好效果。
保健品查詢品行障礙中醫治療方法暫無相關信息
中藥材查詢品行障礙西醫治療方法(一)治療
品行障礙歸根到底屬於生物學因素、心理因素、傢庭因素、社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它涉及醫學、社會學、法律、教育等多個領域,在品行障礙的保健和幹預中,重點在於預防和以上多個部門攜手共管,早期發現,調整環境,正面教育。盡管如此,品行障礙的處理仍然是兒童心理衛生領域的一大難題。目前還缺乏單一的治療方法,藥物治療效果不明顯。
1.藥物輔助治療 僅僅對品行障礙而言,目前尚無一種藥物能有效地治療品行障礙。但對其伴隨的各種情緒和行為問題進行藥物治療,無疑可以使這些行為的消除為最終解除品行問題打下鋪石。對註意缺陷和多動患兒進行興奮劑治療,對情緒抑鬱或焦慮患兒進行情緒調節劑治療,都不失為一種可以選擇的成功治療方法。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對癥治療,如沖動、攻擊性行為嚴重者可選用小劑量氯丙嗪、氟哌啶醇或卡馬西平等藥物。如伴有活動過多,可選用哌甲酯(利他林)、匹莫林(苯異妥英)等中樞神經興奮劑。對情緒焦慮者可服用地西泮等抗焦慮藥。
2.對傢長的教育 重點放在傢庭成員的相互影響上,改變傢長的教育觀點和方法。糾正父母對其子女不良行為所采用的嚴厲懲罰或熟視無睹的教育方式;訓練父母學習運用適當的方法與子女進行交流,用討論和協商的方法,正面行為強化輔以輕度懲罰的方法對子女進行教育;通過社會學習方法讓患兒發展社會可接受的行為,對兒童面臨的問題或困難要主動去解決,或者在與兒童商量中解決問題。
3.傢庭治療 將整個傢庭視為一個功能系統,而不僅僅是將焦點集中在兒童身上,通過各種方法改變傢庭功能結構,傢庭成員之間關系的互動,來改變體現在患兒身上的不適當交流方式,從而達到解決現實問題之目的。包括協調傢庭成員之間,特別是親子之間的關系;減少傢庭的生活事件及父母的不良行為。傢庭的治療效果取決於傢庭成員的積極參與與合作,否則,難能取得一定的效果。
4.日間治療 可采用日間治療、周末治療或者短期住院治療的方式,將患兒從傢庭環境中暫時解脫出來,與可能導致患兒品行問題的父親分開,一則可以使受虐待、遇到應激的患兒借機渡過危機;二則可以為兒童提供更多醫療上的幫助,心理上的支持;還可以在安排良好的治療過程讓患兒的認知發生改變,進而引起行為的變化。
5.認知和行為治療 品行障礙的患者存在認知缺陷,認知療法目的在於幫助患者發現自己的問題、分析原因,並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行為治療目的是為瞭改變或消除患者的不良行為,主要采用正性強化法、消退法建立正常的行為模式,促進社會行為的發展。較常用、效果較好的行為治療為陽性強化法。對每個品行障礙的患兒,所要消除的不良行為(靶癥狀)都不一樣,將其靶癥狀在治療過程中以良好的行為取代。每當不良行為被良好行為取代時,則給予物質、精神或社會性獎賞,以求得良好行為的保持。這種方法至少可以部分解決品行障礙的行為問題。
(二)預後
品行障礙嚴重類型的高峰年齡,國內外報道一般認為是15~18歲,占少年犯罪總人數的絕大多數,觸犯法律的年齡一般開始於13~16歲,少年犯罪類型,以非法手段獲取或占有公私財物的侵犯財物罪占絕對多數如盜竊、搶劫等。14~17歲以後,性犯罪日益突出。17歲以後,暴力犯罪越來越多,如強奸、輪奸罪、傷害罪、殺人罪增多,犯罪手法是多樣的,較復雜的。犯罪行為一般隨著年齡增長到成年期而減少或逐漸消失。英國著名學者D.West等(1977,1983)對少年品行障礙嚴重類型長期縱向研究,對瞭解少年犯罪的發生及其發展規律是有幫助的,研究結果指出少年犯在18~19歲左右犯罪行為逐漸減少或消失者約占總人數的110%以上,一般到瞭25歲到30歲,反社會行為消失,隻有約占1/4的人發展為屢犯,其中約6%~10%的人,其反社會行為持續發展到成年期,成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但是類似研究報告並不完全一致,如Glueck等(1968)追蹤觀察到31歲時約有1/3患者反社會行為完全緩解,約有1/4~1/3患者發展瞭更多的暴力行為。近年Robcics追蹤研究瞭30年發現有12%的反社會行為消失,有27%有較大改善。
患有品行障礙不良預後與以下因素有關:發病年齡早;臨床表現形式多樣;異常行為發生頻率高;在學校、傢庭和社會等多種場合出現有反社會行為;合並多動癥,精神發育遲滯或伴其他神經精神疾病;不良的傢庭和心理社會等環境因素未得到改善;與有違法犯罪者結幫成夥等。
藥療是根本,而食療能輔助藥物的治療,那麼品行障礙的食療和飲食又是怎麼樣的?
藥品查詢1.兒童多動癥 患者由於多動和沖動,常發生與同伴間的打鬥與糾紛、不遵守學校紀律等問題,也可能因受挫折而出現反抗和攻擊性言語。但多動癥患者同時具有明顯的註意缺陷,經過中樞神經興奮劑治療後癥狀能夠改善,以此與品行障礙相鑒別。若多動癥患者合並品行障礙的臨床表現,則應當做出兩種診斷。
2.心境障礙 在躁狂或抑鬱的發作期,都可能出現攻擊、破壞或對抗行為,但患者具備明顯的情緒高漲或情緒低落,行為異常隻是臨床表現的一個方面,經過相應藥物治療癥狀能全部消失。
3.兒童精神分裂癥 患者在病前、病初和病後可以出現行為問題,但這僅僅是臨床表現的一部分,患者還具備精神分裂癥的基本癥狀,如幻覺、妄想、思維障礙、感知覺障礙和語言異常等,經過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包括行為在內的各種癥狀均會減輕或完全消失。
4.精神發育遲滯 由於智力低下,患者思維及判斷能力差,也容易出現攻擊性行為,可能發生一些違法和對立違抗行為。但是,精神發育遲滯患者智力低下,社會適應能力差,以此可與品行障礙相鑒別。若患者兩類問題同時存在,且行為問題的嚴重程度不能完全歸於智力低下所致,則應當診斷為精神發育遲滯合並品行障礙。
5.腦器質性精神障礙 由於腦組織損傷、腦功能受損,可能會出現行為障礙。而腦外傷、癲癇等都可以出現攻擊性行為或反社會行為,如沖動傷人、毀物、難以管理等。一些患者也可以出現說謊、盜竊和性攻擊等類似於品行障礙的表現,但依其有腦損害的病史和神經系統的陽性體征可與品行障礙鑒別。